山东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

一、山东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山东省商务厅《转发关于严格执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紧急通知》(鲁商务明电〔2013〕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本辖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区(市)商务局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督促发卡企业严格落实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三项制度,所有发卡企业要将三项制度张贴在售卡处显著位置,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

  2.要对辖区各发卡企业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检查,重点检查发卡企业是否建立售卡台帐;预付卡售卡人员是否按规定登记购卡人、支付方式、售卡金额等信息。要坚决杜绝超额发卡行为,对已经发行印制超额度预付卡,应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封存。

  3、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各发卡企业按时到相关部门备案。要加大对违规发卡企业的查处力度,将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典型企业列入预付卡违规企业黑名单,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将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每个发卡企业,通知企业名单及承办人和企业落实情况于1月31日16时前通过金宏网报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管理处。

二、内蒙古预付卡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防范和排除资金风险,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修改要求,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备案。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向市商务局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

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品牌发卡企业

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三)规模发卡企业

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行业分类

(一)零售业发卡企业

1. 综合零售发卡企业(包括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

2. 专门零售发卡企业(包括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纺织、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医药及医疗器材、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燃料、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

3. 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发卡企业(包括互联网零售、邮购、电视零售、旧货零售、生活用燃料零售)。

(二)住宿和餐饮业发卡企业

1. 住宿业发卡企业(包括旅游饭店、一般饭店);

2. 餐饮业发卡企业(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和冷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

(三)居民服务业发卡企业

1. 居民服务业发卡企业(包括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

2. 修理业发卡企业(包括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3. 其他服务业发卡企业(包括清洁服务)。

三、备案提交材料

(一)发卡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可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官网下载

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9/20120908362416.html);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2. 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 单用途卡业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4.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和购卡协议;

5.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三、包头市预付卡管理条例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第一章 总 则

3、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5、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6、第三条 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7、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的营业收入。

8、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9、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10、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11、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2、(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13、(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14、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15、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16、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浙江省预付卡管理条例如何退款

1、经营者违规发放预付卡,可以退回预付款

预付卡管理办法

2、经营者在办卡时向消费者承诺的优惠和服务内容不兑现,可以退回预付款。

3、通过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可以要求退回预付款。

4、经营者因经营困难,直接关门跑路以逃避债务。可以要求退回预付款

五、上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1、      上海市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主要是指《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和分类;

3、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和使用规定;

4、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和监督;

5、商业预付卡的违法行为和处罚规定。
      根据该办法,商家在发行、销售和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明示预付卡的有效期、使用范围、使用条件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权益保护;建立健全预付卡管理制度等。

(13087)

猜你喜欢

联系我们

400-800-8888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admin@686ak.cn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